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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奚秋丰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奚秋丰,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8-1号申请执行人奚秋丰。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良。申请执行人奚秋丰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奚秋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2380元、案件受理费3654.5元、执行费473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浙A×××××、浙A×××××车辆(均未扣押到案)和其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滨江路区块学圣路东侧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2244、0012245号]及其地上在建工程,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良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奚秋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奚秋丰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