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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钦华与被告张瑞、王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72-1号原告沈钦华,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瑞,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新峰,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钦华与被告张瑞、王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钦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瑞、王新峰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沈明用其所有的座落于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第2小学2号楼中单元1楼西户的私有房产(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31**号,建筑面积为94.27平方米)一套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瑞、王新峰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沈钦华提供的担保人沈明所有的座落于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第2小学2号楼中单元1楼西户的私有房产(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31**号,建筑面积为94.2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