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汉中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汉中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中银大厦。机构代码:922544733法定代表人:张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正,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中段花苑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翔,该公司总经理。机构代码:62331516-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8)汉证执字第7号执行公证书,于200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借款本金690万元及相应利息、公证费代理费共计65350元,并向我院缴纳执行费62226元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贷款时,以其公司所有的宝麒大厦主楼6794.28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向我院提出拍卖宝麒大厦主楼的申请书后,我院对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汉中市人民路中段宝麒大厦主楼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前,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该大厦的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一年,据以拍卖的价格依据已经失效,请求暂缓执行,并提出欲与申请人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达成和解意向,经申请方确认后,我院做出了暂缓执行的决定。2014年12月17日,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现达成如下和解意向:1、被执行人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3年内共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借款本息合计9601503.95元。具体还款金额、时间如下:(1)2014年12月25日前被执行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2015年10月20日前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诉讼费用人民币195350.00元,合计金额1995350.00元。(3)2016年10月20日前被执行人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095703.93元。(4)2017年10月20日前被执行人归还挂帐利息2510450.02元。2、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在和解确定的时间、还款金额内逾期或不足额还款,该协议宣告无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有权恢复原案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债权。3、申请人在3年内收取了借款9601503.95元后自愿放弃其余债权及利息。4、以上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双方签字后生效。在和解协议生效后,陕西宝麒摩托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履行了2014年度的200万的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向我院出具了收据。并同意收取2014年度200万还款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2015年10月20日前如果未能还款,中国银行汉中分行有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公证处(2008)汉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及(2008)汉中执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逾期或不足额还款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师保安审判员 高彦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