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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市建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涛、宜昌市金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建鑫实业有限公司,刘涛,宜昌市金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建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花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柯淑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宜昌市金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桔城路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建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宜昌市金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涛、宜昌市金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628.733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