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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郑云峰与赵芝燕(赵芝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峰,赵芝燕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郑云峰,男,生于1969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芝燕,曾用名赵芝彦,男,生于1977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郑云峰与被告赵芝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焕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云峰的委托代理人于忠、被告赵芝燕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1月20日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本案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云峰的委托代理人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芝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原告承建了被告因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安置房工程,该工程已于2011年10月交付使用,当时经原被告协商,被告预留质保金10000元未支付,双方约定质保期1年。现质保期已届满,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房屋质保金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质保金欠条一份。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曾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质保金欠条无异议,欠工程款属实。但原告给我盖的房屋质量有问题,一入住就发现了,发现屋顶漏水,大梁裂缝,平地上也有裂纹,外墙渗水,地面砖松动。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照片一宗(2013年11月14日拍摄)。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开庭,被告没有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3月,原告承建了被告因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安置房工程(签订的集体合同,每户188000元),该工程已于2011年10月交付使用,2011年10月1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预留工程款10000元作为质保金,双方约定质保期1年,被告为原告书具欠条一份。质保期届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质保金。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质保金欠条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承建房屋,被告理应支付建房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质保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质保期内,因施工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施工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拒付质保金的答辩理由是,原告所建房屋在质保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并提供了照片欲加以证实,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照片系2013年11月14日拍摄。被告不能证实涉案房屋系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实其在质保期内通知原告前来修理,现在质保期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并无约定,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关于被告辩称的质量问题,被告可在完善证据后另行起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芝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云峰质保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赵芝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云峰质保金人民币10000元的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也即2013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赵芝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焕敏人民陪审员  魏务勤人民陪审员  陈淑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忠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