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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顺生与姜茂雄、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生,姜茂雄,李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徐顺生,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姜茂雄,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李光华,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生与被告姜茂雄、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顺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顺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5元,由原告徐顺生负担。审判员  余忠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