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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余建春、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余建春,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吴小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贤宁,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岳川,该分行职员。被告余建春,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永春县。被告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余建春、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7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