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多松与被告孙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多松,孙加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孙多松,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孙加有,男,1968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多松与被告孙加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多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多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多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多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