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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宋文新、宋文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宋文新,宋文成,宋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7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所地陵城区陵州路85号,负责人张广春,行长。被告宋文新,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宋文成,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宋金龙,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陵商初字第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宋文新、宋文成、宋金龙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文新、宋文成、宋金龙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毕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