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宋文新、宋文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宋文新,宋文成,宋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7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所地陵城区陵州路85号,负责人张广春,行长。被告宋文新,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宋文成,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宋金龙,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陵商初字第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宋文新、宋文成、宋金龙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文新、宋文成、宋金龙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毕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