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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赵某,职工。被告牛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