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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昌洪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洪,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陈昌洪,农民。被告张超,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洪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昌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昌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