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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世禄不服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纠纷裁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世禄,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郝世禄,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地址:宝塔区七里铺。法定代表人薛晓明,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世禄不服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世禄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世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世禄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龚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