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2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永奥五金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永奥五金有限公司,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251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永奥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号D7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吴庆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陈飞,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希望工业园恒威路6号。法定代表人潘正伟,总经理。苏州永奥五金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相渭商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确认被告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苏州永奥五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570.3元,定于2014年11月底前履行完毕,若被告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履行,若被告逾期履行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原告苏州永奥五金有限公司可就欠款本金37570.3元及违约金2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双方无其他纠葛。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被告在履行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四、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因被执行人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到庭并履行。承办人前往寻找,只见该企业大门紧闭,大门上张贴着一份相城区北桥劳动所的告知书,内容主要是请涉及拖欠工资的苏州美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尽快到相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随后经人指点找到了被执行人租用厂房的房东,房东反映该厂已关闭,老板人已出走,还欠其50多万元的租金,还欠着工人的工资,之前也有人前来讨债。期间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房屋登记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相渭商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