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雪梅、陈培钟、陈培宝、陈少妹和被执行人许绍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梅,陈培钟,陈培宝,陈少妹,许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1183-1号申请执行人林雪梅,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培钟,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培宝,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少妹,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被执行人许绍全,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林雪梅、陈培钟、陈培宝、陈少妹和被执行人许绍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绍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8648.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工商等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村级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许绍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2013)尤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