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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县支行诉被告刘志民、蔡小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县支行,刘志民,蔡小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县支行被告刘志民。被告蔡小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县支行诉被告刘志民、蔡小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