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克伦,四川省合江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明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