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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红与卢海斌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卢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395-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海斌,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卢海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00元(支付其女卢玉洁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抚养费4900元,支付张红精神损害赔偿金30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2015年3月2日被执行人卢海斌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