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肖俊喜与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喜,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184号原告肖俊喜。委托代理人徐建阳,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影,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秀山花苑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吴洪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宁荣,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喜诉被告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喜撤回对被告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2元,减半收取6156元,由原告肖俊喜负担。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