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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吴建芬。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