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内)。法定代表人吴成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华达路西侧、港丰路南侧(众益物流公司301室)。法定代表人冯卫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卫民,197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由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于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27000元,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处搭建的雨棚归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所有。三、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负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四、如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有任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案欠款总额87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诉讼费862元扣除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已履行部分后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张家港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冯卫民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除此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786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