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希明贪污等审查监督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辽刑监字第4号马莉: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东辽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希明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将随案扣押的9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王希明依法上诉后,本院作出(2011)辽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希明依法申诉后,经过再审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辽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希明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认定王希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赃款82.2万元,上缴国库。现你的丈夫王希明对上述再审终审判决不服,委托你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王希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贪污罪,再审审理程序不合法,再审判决实质是重新确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原审判决,请求撤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依法宣告王希明无罪。本院复查认为,本院再审终审判决认定王希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主观上为逃避有关部门检查,客观上实施指使他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你的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