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甘州区三闸镇新建村民委员会与李鸿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三闸镇新建村民委员会,李鸿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甘州区三闸镇新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李乐新,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李鸿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州区三闸镇新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鸿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州区三闸镇新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区三闸镇新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