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志永诉王本华、李心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永,王本华,李心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刘志永,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华,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心想,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被告王本华之妻。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永诉被告王本华、李心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志永负担。审 判 长 米学敏审 判 员 韩媛媛人民陪审员 倪胜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