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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志永诉王本华、李心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永,王本华,李心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刘志永,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华,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心想,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被告王本华之妻。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永诉被告王本华、李心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志永负担。审 判 长  米学敏审 判 员  韩媛媛人民陪审员  倪胜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