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芦进宝与关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进宝,关朔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芦进宝,农民。被告关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进宝与被告关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进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