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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芦进宝与关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进宝,关朔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芦进宝,农民。被告关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进宝与被告关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进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