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新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杜新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9929-3。法定代表人贾雪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东,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被告杜新保,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与被告杜新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新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绿都公司诉称:我公司负责被告所住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供暖工作,楼房建筑面积为102.19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平谷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收费标准,被告应交纳2014至2015年度的取暖费共计4700.74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取暖费。被告杜新保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承租平谷区平谷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底商。原告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后,被告尚未交纳2014年至2015年度的取暖费4700.7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政府办公室文件,本院调取的(2014)平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暖,被告应当按照标准交纳相应的取暖费。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新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度的取暖费四千七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杜新保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