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何应元,武汉德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