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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芳,女,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少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芳于2014年9月份至同年12月11日期间,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民楼铺面内开设一麻将赌摊,提供自动麻将桌、麻将牌供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共计人民币1万多元。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到该处查处,抓获黄×芳及参赌人员黄×辉、蔡×林、席×、陈×平、陈×芳、陈×江,现场缴获赌具自动麻将桌4台、麻将牌8副及赌资人民币140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地点、赌具的相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至同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芳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民楼铺面内提供自动麻将桌、麻将牌供人赌博,共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万元。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黄×芳及参赌人员黄×辉、蔡×林、席×、陈×平、陈×芳、陈×江,查获赌具自动麻将桌4台、麻将牌8副及赌资人民币14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经被告人黄×芳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赌具的相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12月11日,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民楼铺面内的麻将赌摊提取、扣押到自动麻将桌4台、麻将牌8副,从黄×芳身上提取、扣押到赌资人民币140元。证人陈×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自2014年9月份起,他开始到黄×芳开设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民楼铺面内的麻将赌摊参赌。赌摊有4台自动麻将桌,以打麻将为赌博方式,赌注人民币10元到20元不等,每次参赌人员有10多人,赌博时间从中午13时多至傍晚17时左右,晚上19时至23时左右,黄×芳每次从每桌参赌人员的前四次“自摸”赢得的赌注中抽头人民币10元。2014年12月11日16时左右,他在该赌摊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张相片中辨认出黄×芳。证人黄×辉、蔡×林、席×、陈×芳、陈×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2014年12月11日中午起,他们陆续到黄×芳开设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民楼铺面内的麻将赌摊参赌。赌摊有4台自动麻将桌,以打麻将为赌博方式,赌注人民币10元到20元不等,参赌人员有10多人,黄×芳每次从每桌参赌人员的前四次“自摸”赢得的赌注中抽头人民币10元。当日16时左右,他们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他们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张相片中辨认出黄×芳。证人黄×武的证言,黄海武系被告人黄×芳之夫,证明:2014年9月份,其妻黄×芳在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宫后园6幢住宅楼一楼的两间铺面内开设麻将赌摊,赌摊有4台自动麻将桌,以打麻将为赌博方式,赌博时间从每天中午13时多至傍晚17时左右,晚上19时多至23时左右,妻子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黄×芳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上旬起,她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民楼铺面内摆了4张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赌摊开赌时间从每天中午13时左右至傍晚17时左右,晚上19时多至23时左右,赌注人民币10元到2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少则8人,多则20多人,她每次从每桌参赌人员的前四次“自摸”赢得的赌注中抽头人民币10元,截至案发时共牟利约人民币1万元。2014年12月11日16时左右,她与6名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抽头人民币140元被公安机关提取。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1日16时左右,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楼房处有人赌博。派出所遂出警处置,现场抓获涉赌人员黄×芳、黄×辉、蔡×林、席×、陈×平、陈×芳、陈×江等7人,查获赌具自动麻将桌4台及若干赌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黄×辉、蔡×林、席×、陈×平、陈×芳、陈×江等6人因在黄×芳开设于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民楼铺面的麻将赌摊赌博被普宁市公安局各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户籍证明,证明:黄×芳的户籍登记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黄×芳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芳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黄×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黄×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仲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