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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喜俊俊与陈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喜俊俊,陈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喜俊俊。被执行人陈小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喜俊俊与被执行人陈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鹏下落不明且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