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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谢某诉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邓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谢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平,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