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姜益民与董雄华、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雄华,姜益民,胡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雄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利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益民。原审被告:胡志明。上诉人董雄华为与被上诉人姜益民、原审被告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廿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雄华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雄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雄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雄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