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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安电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江苏三安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安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志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寒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三安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江苏三安电缆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李兆玉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辛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