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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某于2014年10月3日至5日期间,在其居住的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32-2号371室,容留唐某吸食冰毒共计三次。2014年10月11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沈辽路万达公寓D座21楼2102房间,容留唐某、王某共同吸食冰毒共计两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唐某、王某、董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现场笔录、入所体检材料、房产证明材料,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春颖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崔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