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刘小军,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常进平,靖江市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