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查宗多与查宗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宗多,查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查宗多。被执行人查宗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宗多与被执行人查宗兴(2014)凉民初字第3754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宗兴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查宗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074元。现被执行人查宗兴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