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琦峰(中山)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琦峰(中山)针织有限公司,杨元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55号申请人:琦峰(中山)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萧耀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谨玮、朱靖艳,分别系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杨元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人琦峰(中山)针织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476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琦峰(中山)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琦峰(中山)针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琦峰(中山)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