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史俊楼、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楼,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兆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551号原告:史俊楼,男。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法定代表人:卢宝春,男。被告:张兆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俊楼与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俊楼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俊楼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俊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史俊楼负担。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