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栾继文、栾开文与栾开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继文,栾开文,栾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栾继文,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栾开文,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栾开金,农村居民。本院做出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栾开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栾开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栾开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