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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某某,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郑榕坤,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原审被告人尤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尤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在东莞市石龙镇某某街10号之一3楼出租屋内开设了一个以玩扑克牌作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开设赌场期间,尤某某作为赌场老板参与赌博并分成,谭某某负责在赌档内发牌和抽取费用,尤某某在外面看风和开门让赌博人员进入屋内赌博。至案发时尤某某等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多元。2014年7月2日22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及违法参赌人员黄某某等十七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180元及赌具一批。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某、谭某甲、梁某某、黎某某、谭某乙、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谭某丙、谢某某、谭某丁、谭某戊、吴某某、谭某己、谭某庚、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廖某某、覃某某、董某某、岑某某、陈某某、谭某辛、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人民币4090元、空调一台、扑克牌一副、餐台一张,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的指认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谭某某、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41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在公安机关的海信牌空调1台,经查系赃款购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视被告人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随案移送的���款人民币41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暂扣在公安机关的海信牌空调1台,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上诉人尤某某及辩护人提出:1、涉案赌场实为其经营的“东莞市石龙宇城五金弹簧加工厂”的食堂。2、查扣的物品中,监控系统非赌博所用,而是加工厂防盗所用。3、案发现场查扣20多人,缴获现金款项4000多元。参与赌博的人数,不符合入刑标准20人以上。营利17000元,只有原审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本不知道抽水是多少,是侦查人员告知其说“三叔”(谭某某)说了是17000元。然后将打好或写的好的笔录让其签字,其便在笔录中签名确认,争取能得到从轻处理。实际上,三叔(谭某某)抽水,每次赌完后,由三叔随意给其一点钱,当是空调的电费。5、其因本案失去人身自由,其实际经营的东莞石龙宇城五金弹簧加工��便陷入困境,并于2014年年底倒闭,家庭也陷入困境,其有四个子女需要人照顾。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尤某某租赁东莞市石龙镇某某街10号之一的房屋经营东莞市石龙宇城五金弹簧加工厂。2014年5月至案发,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在该加工厂的食堂开设了一个以玩扑克牌作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尤某某作为赌场老板参与赌博并分成,谭某某负责在赌档内发牌和抽取费用,尤某某在外面看风和开门让赌博人员进入屋内赌博。至案发时,尤某某等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多元。2014年7月2日22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将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及违法参赌人员黄某某等十七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180元及赌具一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石龙镇某某街10号之一3楼出租屋。(二)物证涉案物品:人民币4090元、空调一台、扑克牌一副、餐台一张。(三)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原籍材料,证实尤某某、谭某某、尤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3、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尤某某持有的人民币4090元、空调一台、扑克牌一副、餐台一张。(四)证人证言1、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自2005年初开始至今,其将石龙镇昌兴街10号之一出租屋给尤某某,尤某某当时说要给她的员工居住。2、廖某某的证言:证实东美福东联空调电器城于2014年6月13日出售了一台三匹空调给石龙镇昌兴街10号之一居民屋,出售价格为4999元。3、黄某某的证言:证实第一次是老乡谭某某带其去现场赌博,总共赌了三次,后面两次则是其自己前往。现场��一名肥肥的女人负责抽水,另一个女人在现场向赌钱的派水,其去到楼下就是那名派矿泉水的女人为其开门。辨认笔录:黄某某辨认出参赌人员谭某乙、谭某丙、陈某某、梁某某、吴某某、谭某己;辨认出谭某某,尤某某(即负责抽水的“肥女人”)、尤某某(即派矿泉水的女子);辨认出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4、谭某甲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许,其到昌兴街10号三楼与二十多名男女在赌博。一名女子和谭某某负责抽水,其去到的时候就有一名女子站在门前帮忙开门。今年2月,其也曾来过上述地点赌博。辨认笔录:谭某甲辨认出谭某某是负责抽水的男子,尤某某是在赌博地点负责抽水的女子,尤某某是负责放风和开门的女子;辨认出违法人员李庆宇是带其到赌场的“阿宙”;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以及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5、梁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许,老乡谭某丙带其去涉案地点赌“三公”,“阿林”收取台费,每局10元,另外有一名女子帮他们开门。其共去了两次上述地点赌博。辨认笔录:梁某某辨认出尤某某是开门的女子,谭某某是负责抽水的男子;辨认出违法人员谭某丙是带其赌博的人;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以及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6、黎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3时许,老乡“阿月”带其到涉案地点赌博。一名男子站在旁边抽水,每把向赢的人抽水10元,还有一名女子开门,但未看到她参赌。辨认笔录:黎某某辨认出尤某某是开门的女子,谭某某是负责抽水的男子,尤某某是介绍其过去赌博的“阿月”;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7、谭某乙的证言:证实是一位朋友带其到���案地点赌博,其没有留意是何人抽水和看风,也不知道该赌档开了多久。其一共参与赌博两次。辨认笔录:谭某乙辨认出参赌人员有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8、吴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30分许,谭某丙带其和谭某庚、谭某乙、陈某某到涉案地点赌博,其看到有一名中年男子负责发牌并“抽水”牟利,有一名男子负责派扑克牌给其赌博。辨认笔录:吴某某辨认出参与赌博的谭某丙、谭某乙、谭某庚、陈某某,谭某某是负责抽水和派扑克牌的男子;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9、王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30分,其在工作的弹簧厂三楼赌“三公”。期间,其看见老板娘负责抽水。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出尤某某就是负责抽水的老板娘,违法人员杨某某是参与赌博的人;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0、陈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其来到涉案地点赌“三公”,约一个小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住。该赌档是谭某某开设的,他专门负责抽水,赌博的场地和扑克都是谭某某提供的。其第一次是在6月中旬来过该地点赌博。辨认笔录:陈某某辨认出谭某某及参赌人员谭某乙;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1、杨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20分,其来到工作的厂三楼赌“三公”。赢钱多的人就会抽10元到台面的一旁,其偶尔看见老板娘(尤某某)会拿走部分水钱,又拿些饮料、零食回来给参赌的人员吃。其下注的二局牌都是和一名叫王某某的女子一起,其偶尔见到厂老板娘拿走部分“水钱”后,又拿来一些饮料、零食回来给赌博的人��。赌博现场有一台柜式空调、一个大圆桌、一张沙发及一副扑克牌。辨认笔录:杨某某辨认出尤某某是厂老板娘;违法人员王某某、覃某某有参与赌博;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2、谭某丙的证言:证实7月2日晚,谭某某介绍其到涉案地点赌“三公”,“龙哥”负责抽水。赌博的工具和场所应该是弹簧厂的老板娘提供的。辨认笔录:谭某丙辨认出尤某某是老板娘、谭某某是参与赌博的人;违法人员吴某某是参赌的“龙哥”;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3、谢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3时,其与吴某某、黎某某来到涉案地点赌“三公”。现场有一名男子负责抽水,一名女子过来开门。辨认笔录:谢某某辨认出违法人员吴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庚、黎某某即参赌人员;��认出被告人尤某某是开门的女子,被告人谭某某是抽水的男子;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4、谭某丁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30分,谭某乙带其与罗杨权到涉案地点赌“三公”,一名叫“阿林”的男子收台费。辨认笔录:谭某丁辨认出参赌人员的谭某乙、陈某某、梁某某、李庆宇、黄某某、覃某某、谭某甲;辨认出谭某某是抽水的男子“阿林”;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5、谭某戊的证言:证实7月2日20时50分,其在谭某甲的介绍下来到涉案地点赌博,其对现场的情况不清楚。辨认笔录:谭某戊辨认出参赌人员岑某某、谭某乙、陈某某、谭某甲、谭某己、陈某某;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6、吴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2时30分,其在“阿惠”的介绍下来到涉案的地点赌“三公”。其知道该赌档是“阿惠”和另一名较胖男子开的,其中“阿惠”提供场地,较胖的男子负责抽水。辨认笔录:吴某某辨认出谭某某是收取台费的肥胖男子,被告人尤某某是“阿惠”,尤某某是带路的女子;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7、谭某己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许,老乡谭均带其到涉案地点赌博,现场的人轮流发牌,其余情况不清楚。当时房间大约有十多二十人在赌博。辨认笔录:谭某己辨认出参赌人员的陈某某、谭均、谭某乙、谭某庚、杨某某;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8、谭某庚的证言:证实7月2日20时许,其来到涉案地点赌“三公”,赌博场所和工具是该出租屋的老板娘“肥婆”提供的,也是她在抽水。当时��和二十多人在一起赌博。辨认笔录:谭某庚辨认出参赌人员梁某某、陈某某、谭某乙、谭某丙、陈某某;辨认出尤某某是是抽水的老板娘;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9、李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30分许,谭某甲带其到涉案地点赌博,有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在抽水。当时大约有20多人参赌。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出参赌人员董某某、吴某某、谭某甲、谭某丙、谭某庚;辨认出尤某某有参与赌博,谭某某是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赌博时使用的扑克牌、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20、覃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1时30分许,其搭载杨某某到赌档,其在现场看杨某某赌博,其没有参与赌博,当时有20人在赌博。21、董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其和其丈夫吴某某去赌档找老乡,吴某某参与赌博,其未参赌,现场有一名较胖的男子收��费。当时大约有20多人在里面赌博。22、岑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20时许,其和其丈夫陈某某到赌档找老乡,后陈某某就开始赌博。“阿林”站在旁边抽水,也是他提议打牌赌博的,“肥婆”和“阿林”的老乡都有参与赌博。23、陈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老乡“阿石”带其到涉案地点赌“三公”,其刚进去涉案地点看了一会就有公安人员过来了,其不清楚屋主以及抽水的人。24、谭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22时,“钦州佬”告诉其单位那边有人在赌博并叫其到赌博现场弹簧厂看看,其到达后即被公安人员抓住。25、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21时30分,其与谭某乙、谭均来到涉案地点,后谭均和谭某乙都参与赌博,有两名中年男子在抽水。26、吴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日19时许,“水牛”带其到涉案地点,有��男子负责抽水,一名女子在旁边那栋楼里看风和为他们开门。赌档是“肥婆”所开,赌具应该是她提供,赌钱的地方是她的。(五)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尤某某的供述:2014年5月份初开始,其伙同谭某某、尤某某在东莞市石龙镇某某街10号之一3楼出租屋内开设了一个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提供给别人赌博的赌场,从每一局中抽取费用获利,两月以来经常开赌,开赌期间由谭某某负责在赌档内抽取费用,其参与赌博,而尤某某只在外面“把风”和开门让赌博人员进入屋内赌博,并经常购买扑克牌和派矿泉水给赌博人员用,每次结束后分利,一天大约抽取费用1000元,共得抽头渔利17000多元,尤某某共分得1500元,剩下的就由其伙同谭某某除去购买空调和其他开支后平分。2014年7月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去到现场将其与另外参与赌博��违法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赌资以及赌具、桌子、扑克等物。辨认笔录:尤某某辨认出参赌人员谭某乙(即“阿林”)、谭某丙(即“三哥”)、梁某某(即“七少”)、谭某辛(即“香港佬”);指认其开设赌场抽取渔利后购买的空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赌博时使用的桌子和扑克牌。2、谭某某的供述:涉案的赌档自4月底开始开设,每天晚上22时许,“肥婆”就会致电叫其过去抽水,“肥婆”的妹妹就会把楼下的门关上,如果再有人过来就会叫她妹妹开门让参赌的人进来赌。赌档开业至今,其一共抽头渔利约17000元,除去给参赌人员吃夜宵和坐车的费用合共9000元外,其还购买了一台空调约4900元,给了“肥婆”的妹妹好处费1500元,其自己分得约2000元。参赌的人员并没有人员召集,是那些老乡自己过来的,“肥婆”的妹妹负责开门,如果不认识的人就不会开门让他们进来赌。辨认笔录:辨认出尤某某(“肥婆”)、尤某某(“肥婆”的妹妹);辨认出违法人员陈某某、梁某某就是参赌人员;指认赌博的地点、赌具、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以及用抽头渔利购买的空调。3、尤某某的供述:石龙镇某某街10号之一的出租楼是其姐姐尤某某承租,其中一、二楼是工厂,三楼是员工饭堂。自今年4月中旬开始,三楼的房间开始开设赌档,让外面的人过来赌钱,尤某某和“阿叔”(谭某某)就会让其帮忙开门。2014年4月中旬开始,其与尤某某和“阿叔”(谭某某)在石龙镇某某街10号之一的出租楼三楼的房间开始开设赌档,让外面的人过来赌钱,尤某某和“阿叔”(谭某某)就会让其帮忙开门。因为该出租楼平时不关门的,但工人晚上加班之后就会关门。关门之后,过来赌博的人就回来到其在旁边一栋楼的出租屋叫其帮忙开门,其就开门让他们去赌博,且不要让不认识的人上去赌博。“阿叔”负责抽水,每局抽取10元,扣除开支之后,他就会与尤某某平分,但他们具体分了多少钱我不清楚。5月初,尤某某就让其帮忙买水。尤某某和“阿叔”都曾给钱其买水,他们每次都会给100元,其用来买水给赌博的人喝,剩下的钱有时会自己拿着花,有时也会帮他们买些零食,至今一共给了其1500元。“阿叔”还给了其4900元用于购买空调。辨认笔录:尤某某辨认出尤某某、谭某某(即“阿叔”);指认其开设赌场抽取渔利后购买的空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赌博时使用的桌子和扑克牌。对于上诉人尤某某的上诉意见,经查:1、涉案赌场在尤某某经营的“东莞市石龙宇城五金弹簧加工厂”��食堂内属实,故对于上诉人尤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尤某某供述,谭某某给了其1500元,谭某某还给了其4900元用于购买空调。谭某某供述,赌档开业至今,其一共抽头渔利约17000元,除去给参赌人员吃夜宵和坐车的费用合共9000元外,其还购买了一台空调约4900元,给了尤某某好处费1500元,其自己分得约2000元。尤某某供述,其每次大约抽取费用1000元,共得抽头渔利17000多元,尤某某共分得1500元,剩下的就由其伙同谭某某除去购买空调和其他开支后平分。上述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尤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故尤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上诉人尤某某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原判没有认定监控系统属赌博所用,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至于尤某某提出其四个子女需要照顾的问题,原判��综合考虑尤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家庭状况等情节,对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量刑适当。故对于上诉人尤某某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尤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尤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尤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尤某某的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郑寒草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