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卢方宝贩卖毒品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方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方宝,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字(2015)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方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方宝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方宝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11月3日凌晨及11月3日晚11点许共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在第三次贩卖过程中,公安民警将卢方宝抓获,并从卢方宝处查获8小包甲基苯丙胺,共重3.65克。针对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方宝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属累犯、毒品再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卢方宝辩称起诉书关于其2014年10月21日和11月3日凌晨贩卖毒品给阮某某的指控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上午,吸毒人员阮某某和谢某某在修水县城七天宾馆玩,阮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卢方宝购买毒品。后卢方宝如约来到阮某某入住的宾馆房间,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阮某某,获款200元。同年11月3日凌晨,阮某某和谢某某在修水县城君豪大酒店718房间玩,阮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卢方宝购买毒品。后卢方宝如约来到阮某某房间,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阮某某,获款200元。当日晚11点多,阮某某在君豪大酒店718房间再次打电话给卢方宝要求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尔后,卢方宝驾车来到该酒店准备同阮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卢方宝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包,在卢方宝所驾车上查获疑似毒品7小包。经检验,该1小包、7小包疑似毒品分别重0.46克、3.19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阮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1日上午,阮某某和谢某某在修水县城七天宾馆房间内玩,两人说起买点冰毒来吸食,后阮某某就用手机(号码为1877926****)打电话给卢方宝(手机号为1527055****)说要买200元冰毒。后卢方宝来到该宾馆阮某某入住的房间将一小包冰毒给了阮某某,阮某某付给了卢方宝200元钱,当时谢某某也在场,后阮某某和谢某某在房间内将买来的冰毒吸食了。2014年11月3日凌晨,阮某某和谢某某在修水县城君豪大酒店718房间内玩,两人说起买点冰毒来玩,阮某某就打电话给卢方宝说要买200元冰毒,后卢方宝来到该宾馆718房间将一小包冰毒给了阮某某,阮某某付给了卢方宝200元钱,当时谢某某坐在桌子旁,后阮某某和谢某某将买来的冰毒吸食了。2014年11月3日晚11点多钟,阮某某在君豪大酒店718房间打电话给卢方宝说要买200元冰毒,后卢方宝来到酒店准备与阮某某交易时,两人被民警抓获。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1日上午,谢某某和阮某某在修水县城七天宾馆一房间内玩,两人说起买点冰毒来吸食,于是阮某某打电话给卢方宝买冰毒。没多久,卢方宝就来到该房间把一小包冰毒交给阮某某,阮某某付给了卢方宝200元钱,后谢某某和阮某某将买来的冰毒吸食了。2014年11月3日凌晨,阮某某来到谢某某入住的修水县城君豪大酒店718房间玩,两人说起买点冰毒来吸食,阮某某便打电话给卢方宝说要买冰毒并约好在该房间交易,没多久,卢方宝就来到该房间将一包冰毒交给阮某某,阮某某付给卢方宝200元钱,后谢某某和阮某某将买来的冰毒吸食了。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阮某某、谢某某均辨认出贩卖毒品给阮某某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卢方宝。4、被告人卢方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11月3日晚11点多,阮某某用手机(号码为1877926****)打电话给卢方宝(手机号1527055****)说叫卢方宝拿冰毒到君豪大酒店718房间,接着卢方宝就开着一辆面包车到了君豪大酒店,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了,5、通话记录清单证明阮某某的手机(1877926****)与卢方宝的手机(1527055****)在2014年10月21日上午、11月3日凌晨、11月3日晚11点多进行过多次通话。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九公刑鉴(理化)字(2014)第32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卢方宝被抓获时,公安民警在卢方宝身上查获1小包疑似毒品,在卢方宝所驾驶面包车上查获7小包疑似毒品,经检验,该1小包、7小包疑似毒品分别重0.46克、3.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2008)修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及修水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5月卢方宝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8、修公(禁)现检字(2014)098、10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阮某某、谢某某在2014年11月4日被检测出吸食过毒品。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卢方宝系在君豪大酒店被抓获归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方宝的出生日期、户籍等基本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方宝先后3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本案中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3.65克,依法应计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2014年10月21日、11月3日凌晨贩卖毒品给阮某某的指控,经查,虽然被告人一直未供述这2次贩卖毒品过程,但有买毒人员阮某某和在场证人谢某某之间相互吻合的证言予以证明,且二人都能准确辨认出当时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正是本案被告人卢方宝,同时还有阮某某与卢方宝在上述时间进行多次手机通话的通话记录详单予以佐证,该2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相关证据证实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方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由平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人民陪审员  丁来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