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兰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秦文杰、姚春羽与隋智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杰,姚春羽,隋智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兰民初字第82号原告:秦文杰,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姚春羽,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秦文杰,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隋智洲,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吉凯,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杰、姚春羽诉被告隋智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杰、姚春羽撤回对被告隋智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文杰、姚春羽承担。审判员 孟庆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栾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