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5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白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2号申请人白某某,女,汊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理人侯圣君,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白雪云,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白某某与白雪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西陈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兰法民一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白雪云每月给付原告白某某抚育费900元,自2013年9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雪云在金融机构存款5550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55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世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