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某某,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