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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易术梅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18日。被告:易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兴林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肖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