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易术梅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18日。被告:易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兴林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肖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