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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殿臣与望江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殿臣,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何殿臣,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简称望江村二组)代表人何殿臣,组长。原告何殿臣与望江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经审查,1997年,原告承包望江村二组河滩地后进行植树造林。2014年5月,因修望江楼水电站,望江村二组部分土地被征用,何殿臣承包地被征收13.788亩,被告只给付了林木补偿26878元,安置补助费82728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安置补助费8272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权》的相关规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应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应当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望江村二组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进行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人民法院无权审查,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殿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连群审 判 员  董仁涛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