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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芮全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全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全波,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因盗窃于2007年1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天;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全波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群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芮全波采用溜门的方式,在定海区小沙街道实施盗窃3起,均未窃得财物。具体如下:1、2014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芮全波至定海区小沙街道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2、同日上午9时许,芮全波至定海区小沙街道实施盗窃,见王某及其邻居在,便以找人为由离开。之后,其见王某及其邻居出门,便再次入室行窃,在窃得王某放于客厅茶几上的钱包时被袁某发现,便放下钱包,逃离现场。3、同日上午9时许,芮全波至定海区小沙街道实施盗窃,被鲍某发现,便以找人买鸡蛋为由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芮全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王某、鲍某、袁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芮全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芮全波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盗窃罪判处芮全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芮全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