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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单树琴、王胜利、王胜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军,单树琴,王胜利,王胜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张新军,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塔城市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单树琴,女,成年人,汉族,塔城市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胜利,男,成年人,汉族,塔城市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胜军,男,成年人,汉族,塔城市某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军与被告单树琴、王胜利、王胜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军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40元,合计265元,由原告张新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中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