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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洪雪珍与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雪珍,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洪雪珍,女,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翔安)产业区万家春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洪诗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雪珍与被告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雪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雪珍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雪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雪珍负担。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