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与谭支伦、谭支勇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谭支伦,谭支勇,XX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支伦。被告谭支勇,系谭支伦之弟。被告XX,系谭支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支伦、谭支勇、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爱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