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平与张士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张士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82号原告:杨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张士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张士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平于2015年4月8日以已与张士祥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杨平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杨平负担。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