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百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金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项城市益明食用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城市金明商贸有限公司,项城市益明食用油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2号原告北京百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廷,该公司经理。被告项城市金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项城市益明食用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金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项城市益明食用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原告北京百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张子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 莹 来自